「妨害性自主之事實認定」學研會

本會於107年3月16日(五)晚間7至9時,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庭長黃建榮法官,假本會會館講授「妨害性自主之事實認定」課程,課程內容承接前次「妨害性自主之證據判斷」課程,道長踴躍參加,座無虛席。

首先,黃庭長簡潔扼要地說明前次課程之內容─分別探討轉述他人、轉述被害人、轉述被告之情形,可否作為認定性侵害成立之證據。在轉述被害人時,應先探究轉述內容是否為待證事實,被害人當時之反應神情為何,有無其他特別情狀,均可作為判斷依據。性侵害案件常有專業醫療或心理師之意見、被害人親友之意見,或社工、輔導人員之意見,這些意見是否可作為證據,黃庭長也透過實務見解一一說明;在書面證據中,黃庭長區分診斷證明、報告紀錄(如:評估報告、訪談紀錄、輔導紀錄等)及其他(如被害人之日記、行事曆、部落格網誌等)作說明。

其次,黃庭長介紹採證法則,在性侵害案件中,須注意採證之合法性,除刑事訴訟法第205之1條、第205之2條外,尚有DNA採樣條例可資參考。採證合法後,應確認證物之聯結性,尤其證物之保存、連結及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性,傳統實務上對於證物確實性多信賴政府機關而少有指摘,近來則會對於證據之標本保存、採樣及過程多所注意,提供與會道長參考。

黃庭長在介紹補強法則時,整理實務見解對於補強證據之資格,大略可分為兩種立場,一說認為係互補仍不依附主要證據,即補強證據除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另一說則認為係強化主要證據之憑信性,即補強證據只要其內容與被害人或證人所指證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關聯性,能予保障被害人或證人所指述犯罪事實之真實性,而強化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足當之。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指證內容,是否可作為認定性侵害成立之證據,黃庭長亦透過各種案例向與會道長說明,如被害人指證被告身體特徵時,係私密處特徵或一般身體特徵,認定上即有不同;指證被告房間或處所、物品或文件等,亦會藉由被害人對於指證之內容是否可能知悉,或該物品是否極其隱密等情,綜合判斷被害人陳述之真實性。

當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為幼童時,常會面臨被害幼童之證詞與記憶能力是否可信之難題,黃庭長先請陳建欽律師經驗分享其曾辦理之「幼童指控父親性侵害」案件,陳律師先分享在法庭上詢問幼童被害過程之經驗,認為由具相關專業之司法詢問員詢問幼童,確實有其必要性,並建議與會道長日後辦理類似案件,在詢問被害幼童時,可借助「NICHD偵訊指導手冊」作為參考,避免幼童之證述受誘導、干涉或汙染。

黃庭長補充說明:1、性侵害被害人為幼童時,實務工作者因詢問困難,常有過度使用封閉性或引導性問句,導致影響證言之可信度,或使證言受到誘導、汙染。2、有時帶領被害人回到案發現場,可能有助於其陳述,亦可視情況採用。3、實務對於司法詢問員之操作,提供「林恆吉法官與司法詢問員之回流座談分享」予與會道長參考。

最後,黃庭長分享諸多以法律案件為題材之電影(如:梅崗城故事、聖誕玫瑰、驚爆焦點及無盡的控訴)與書籍(如:法律,不只是法律、法庭的語言鑑證、罪咎、可侵犯的尊嚴等),供與會道長參考。

黃庭長精心整理、說明國內實務見解,並提供各種案例供與會道長思考、討論,令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莫不期待黃庭長的下次課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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